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4)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综上,上诉人徐蕾要求被上诉人中汇房产公司返还其押金1600元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失当,依法应予纠正。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05年4月20日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汇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诉人徐蕾支付押金16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4元,均由被上诉人中汇房产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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