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某家电城举办“迎国庆有奖销售”活动,其印制发放的宣传材料规定:凡在本商厦购物满100元者可获奖券一张,10 月31日在公证机关公证下集中抽奖,设一等奖一名,奖背投高清电视机一台;二等奖3名,奖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其他奖若干。10月8日,王某到该家电城购物,获奖券6张,其中一张号码为0896456.10月31日,该家电城开奖,抽出一等奖号码为0896456,家电城将中奖号码张贴公布于家电城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一个月内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此后,王某因出差去外地,直到12月16日再次去该家电城购物时方知晓中奖,遂向家电城申报要求领取奖品,但家电城以“事先已规定,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为由拒绝兑付,为此,王某遂诉至法院。
〔评析〕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之间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彼此交换意思表示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的过程。所谓要约,就是当事人一方向特定人作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应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即一般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合同当事人即应受合同的约束。
本案中,家电城举行有奖销售活动,并将活动有关事项以发放宣传单的形式告知顾客,应认定为是推销商品及奖券的要约,该要约表明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即2004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在该家电城购物满100元者,即可获奖券一张,参加集中抽奖,中奖者可获规定的奖品。该要约内容是明确具体的,也是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的。同样,顾客在规定时间内在该家电城购物达100元,符合承诺的条件,即可得奖券一张。顾客取得奖券时,承诺生效,该合同即告成立。本案王某在2004年10月8日,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在该家电城购物并获奖券6张的行为,即是对该家电城要约的承诺,故王某与家电城之间具有合同关系。那么这种合同关系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合同呢?这种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肯定的即家电城,而且负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即本案中的10月31日,以规定的方式,即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抽奖,确定真正实际获奖的种类及号码,并负有公布的义务。在获奖人来领奖时,负有按要约规定支付奖品的义务,但仅限于中奖者,而非每个奖券持有者。另一方是所有奖券的持有者,但这些人只是享有获得奖品可能性的不确定权利,且绝大多数人不可能获奖,具体有多少人能获什么奖已由要约规定,但究竟是谁获奖具有或然性,只有等公证抽奖后确定奖券号码的持有者,才能真正地享有领取奖品的权利。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民法理论上把这种合同称为“射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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