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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杨乌葛诉要约人西港水产养殖场在要约确(4)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1.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西港养殖场在1999年12月3日向杨乌葛发出的通知,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1)该通知的内容具体确定。通知针对杨乌葛现在承包的17号虾池,确定了新一轮的承包价格、承包期限及总承包金额,内容明确清晰,已经具备了足以使承包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2)只要杨乌葛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前交纳新一轮承包金,杨乌葛即可取得17号虾池新一轮的承包权。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包。该意思表示明确地表明了,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1999年12月3日的这份通知是西港养殖场向杨乌葛这一特定主体发出的、希望与之订立新承包合同的要约,该要约在到达杨乌葛时就发生法律效力。

  2.西港养殖场在1999年12月3日发出的要约属于不得撤销的要约。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但并非所有的要约想撤销就能撤销。我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其中一种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西港养殖场的通知中确定了杨乌葛在1999年12月31日下午6:30前交纳承包金的,可以享受九折优惠,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前交纳的,必须在承包期满前一个月交清,则取消优惠。由于杨乌葛原承包的期限至2000年4月15日,故西港养殖场确认的杨乌葛最后的交款期限应为2000年3月15日前。因此,虽然这份通知中没有直接的写明为不可撤销,但该要约本身确定的承诺时间,已构成了要约不可撤销的表示,且明确表明受要约人可通过交纳承包金的行为作出承诺。

  3.西港养殖场上诉主张2000年2月20日的现场会议和公开招标行为,对1999年12月3日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邀请。酉港养殖场主张,因为原通知确定的承包金提高,养殖户有意见,其才召开2000年2月20日的现场会议并通知了杨乌葛,决定按原承包价格发包,拖欠的承包金应在2000年2月29日交纳,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承包权,并将进行公开招标。西港养殖场对该主张仅提供一份2月21日的会议纪要,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西港养殖场也没有相关证明有告知杨乌葛,因此,西港养殖场主张该会议的召开及确定内容已通知杨乌葛,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西港养殖场在2000年3月2日的公开招标行为,是对1999年12月3日要约的撤销,还是新的要约?我们认为,西港养殖场在2000年3月2日的公开招标行为,旨在对17号虾池重新订立发包的条件,是一份新的要约;并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且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因此,确切地说是一种要约邀请。作为要约人,四港养殖场在前一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前,又发出新的要约或要约邀请,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不得撤销的有关规定,而且没有通知到达原受要约人杨乌葛,也没有征得杨乌葛的同意,西港养殖场违背厂其向杨乌葛发出的要约通知,将17号虾池提前发包给他人,该行为对杨乌葛没有效力,并已侵害丁杨乌葛的在要约规定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权利,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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