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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不能谁之过(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2、铁路运输企业对赵先生的车票予以改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性质属于对运输合同的变更。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在乘车的有效期限内以及合同终止前,旅客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变更合同。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有效期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签证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两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联程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赵先生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签订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未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因此铁路运输企业对赵先生的车票予以改签系合同的变更且属有效变更,应受法律保护。

  3、赵先生要求铁路运输企业退票其法律性质是主张解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是指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赋予当事人两种解除合同的权利,一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赵先生认为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 “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开车后2小时内,团体旅客在开车48小时以前允许退票并退还全部票价,但应交必要的退票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给自己办理退票。笔者认为该退票规定是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向铁路旅客发出的解除合同的要约,由于该规定已经在铁路运输企业的车站售票大厅明确予以公示且广为人知,赵先生在购买车票时对该规定已经明知也明确予以接受,因此其法律实质就是在赵先生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约定了赵先生解除合同的条件。从该规定的内容来看退票只要是在开车48小时以前,铁路运输企业就允许退票(除应交必要的退票费外)别无其他条件限制。从 该规定的形式上看应属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有着诸多不同,如格式条款的事先确定性和不可变更性、格式条款承诺的无奈性等,因而在解释格式条款时,除应遵循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外,还要遵循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特殊规则,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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