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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不能谁之过(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本案中赵某手持经铁路运输部门改签过后的车票,在开车48小时以前行使自己解除合同的权利,铁路运输部门则认为改签过后的车票不能适用该退票条件,很显然双方就该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这样在该条款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一个问题或条款有着不同解释的情况。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解释原则,应当作出不利于铁路运输部门一方的解释。铁路旅客属于消费者,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个角度讲该规定也是赋予铁路旅客解除合同的权利。铁路运输企业对赵先生的车票予以改签时,铁路运输企业并未明确向赵先生作出撤消该要约的意思表示,赵先生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签订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经过依法变更后,赵先生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约定的赵先生解除合同的条件并没有发生变更,因此该要约对铁路运输企业仍然具有约束力,由于赵先生手持改签后的车票要求铁路运输企业退票是在开车48小时以前,符合退票的规定,因此赵先生在履行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后,赵先生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签订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自该通知到达铁路运输企业时解除,但赵先生应该按照该退票规定交纳必要的退票费。

 黄喜安 程延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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