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买卖合同纠纷案谈惩罚性违约金(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本案中,蔡某与村委会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同年4月30日前付清货款,如违约罚货款总额的100%”,此处的“罚货款总额的100%”应理解为“违约金的数额为货款总额的100%”,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村委会受到的损失,与货款等额,且有惩罚的意思表示,故蔡某与村委会约定的是惩罚性违约金。蔡某在法院尽了释明义务后,仍不申请法院减少违约金,故法院无权对该违约金进行调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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