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诚信电(7)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一、维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八项;
二、变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诚信公司给付红丽园公司装修费1477700.80元;
三、变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诚信公司返还红丽园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
以上各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结清。
一审案件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883元,由诚信公司负担59106.4元,由红丽园公司负担1477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小光
审判员:孙延平
审判员:吴晓芳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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