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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调试协议纠纷案(4)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四、岛津制作所给中心医院更换一台SDU-500型新B超机,包括主机和附件。新B超机应按出厂说明具备全部功能。岛津制作所于接到中心医院通知后七日内派员来西安,会同商检部门商检合格后,将新B超机安装调试交付中心医院使用,保修期为一年。旧B超机退还岛津制作所,运费各自负担。

    「评析」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处理本案的关键有两点:

    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权管辖。

    本案的岛津制作所提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理由是:四方协议是外贸合同的从合同,且中心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又在外贸合同上签了字,亦为外贸合同的主体,而外贸合同中已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因此,该纠纷应由仲裁机关调处。事实是:外贸合同与四方协议反映的是两个不同的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外贸合同是基于X射线装置买卖的法律事实,其合同主体是均有外贸权资格的中信公司和横滨公司。中心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仅是作为该外贸合同的受益人,对受托方行为的明示。而且中心医院不享有对外贸易权,自然也不能作为外贸合同当事人。四方协议则是基于对岛津制作所和射线机厂两家所供设备如何组配、连接、调试、验收的法律事实,协议的主体是中心医院、射线机厂、岛津制作所及电通公司,与外贸合同的主体也根本不同。因而外贸合同与四方协议不存在主从合同关系,外贸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也自然不能适用四方协议当事人之间引起的纠纷。所谓由仲裁受理,仲裁也只能解决外贸合同的购销纠纷,而无法解决射线机厂和岛津制作所两家设备匹配、安装的实质问题;并且,四方协议也明确约定:“由于产品质量发生的问题,分别由生产厂家即岛津制作所、射线机厂负责”。因此,中心医院为解决四方协议履行中发生的纠纷,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当然应由该院管辖。

    被告岛津制作所对该管辖权裁定不服,能否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月21日《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就案件管辖权作出的裁定不服后,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岛津制作所有权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异议的上诉。陕西高院受理该上诉,并经审理裁定驳回其上诉,也是正确的。需要指出的是,1991年4月9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这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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