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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南大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海口市服务公(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1994年,南大高新公司与荣峰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引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以(1995)经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荣峰公司返还南大高新公司股份转让款3750万元及利息,东湖大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该判决的过程中,因荣峰公司在内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委托海南省物资拍卖市场公开拍卖荣峰公司对东湖大酒店享有的经营权、使用权和发展权。拍卖之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对东湖大酒店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东湖大酒店在评估基准日(1995年8月30日)的总资产价值为人民币4506.08万元,年营业收入为3717.74万元,税后利润为985.79万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拍卖东湖大酒店的要求》明确规定:所拍卖的东湖大酒店只有约46年的经营权、使用权、发展权,无所有权(包括动产、不动产);竞买人同意酒店所有合作合同、补充合同及批准文件规定条款,方能参加竞买;酒店的185名国营职工必须继续使用,承包方要投入不少于1亿元的扩建资金;从1993年9月29日开始五年内,每年付承包金100万元,第六年开始,每年付承包金200万元,直至付清5000万元为止。南大高新公司在办理竞买登记时,已被告知以上有关要求,并领取了前述所有合作合同书、补充合同书及批准文件。1996年8月8日,海南省物资拍卖市场对东湖大酒店的经营权、使用权和发展权进行公开竞价拍卖。在拍卖现场宣布的《补充说明》规定,如果买受人不愿按原合作合同约定投资1亿元港币扩建资金,则必须在成交价款外另外向服务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经公开竞价拍卖,南大高新公司以4950万元的成交价和不投人扩建资金而另付服务公司1000万元的代价,买受了荣峰公司在东湖大酒店的上述权利。南大高新公司在取得东湖大酒店的承包经营权之后,拒绝全面承接原荣峰公司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服务公司就此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予以解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参与下,南大高新公司与服务公司于1998年6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主要民容为:拍卖前荣峰公司欠服务公司的承包金170万元,由南大高新公司代付;代付后,南大高新公司有代位追偿权;拍卖后至1997年前的承包金130万元,由南大高新公司支付;南大高新公司必须在9月30日前将土述承包金汇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帐户;为履行荣峰公司与服务公司合同中约定的投资1亿元的条款,由南大高新公司支付服务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以后扩建投资的数额由南大高新公司自行确定。同年6月6日,服务公司与南大高新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的有关约定,签订了《关于改变东湖大酒店合作关系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服务公司与荣峰公司的合作和承包关系改为服务公司和南大高新公司的合作和承包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按原服务公司与荣峰公司订立的一系列合同和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批文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不变,只改变合作主体;南大高新公司付1000万元给服务公司,作为南大高新公司履行原合作合同关于承包方在六年内再投入不少于1亿元扩建资金的条款的另外一种形式;因新的合作双方均为国内企业,东湖大酒店应改为国内企业。签约后经本案双方当事人申报,同年7月31日、8月24日,海南省商贸经济合作厅、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由南大高新公司享有、承担原荣峰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东湖大酒店的性质改为内资企业。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南大高新公司将人民币1000万元通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帐户转汇给服务公司,但未向服务公司支付承包金。2000年2月,服务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以南大高新公司拖欠承包金为白,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和《关于改变东湖大酒店合作关系协议书》,收回东湖大酒店向经营权,判令南大高新公司缴交拖欠的承包金并支付违约金(按每天万分之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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