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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雁栖实业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朝阳区支行(3)
www.110.com 2010-07-23 16:57



  综上,78万元转帐支票被朝阳支行退票,认定其退票理由应以其对外签发的退票理由书为准。

  (二)朝阳支行作出退票与雁栖公司签发转帐支票出现空头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是本案研究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朝阳支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分岐意见较大。一审法院认为,两者没有因果关系,理由是:转帐支票的收款人将支票交存银行,一般有2 ̄3天的转款期限,在转款期内,款项尚未进入收款人帐户,收款人不实际享有支票的财产权利;转款期满,款项进入收款人帐户,收款人才可以用款。雁栖公司在78万元退款尚未入帐和帐户存款余额仅有11万元的情况下,签发34万元和17万元的转帐支票,违反了《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故转帐支票出现空头被银行罚款,是雁栖公司单方的责任造成,与朝阳支行作出退票毫无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两者有因果关系,理由是:首先,雁栖公司签发转帐支票自信不会出现空头,有合理的推算。4月9日,雁栖公司将78万元退款转帐支票交存其开户银行,在转款期内雁栖公司虽然没有获得现实的财产权利,但却有即期财产的期待权。转帐支票在同城结算的统一环境下,结算一般按签发转帐支票的时间顺序进行,即先签发的转帐支票先结算,后签发的后结算。雁栖公司基于即期财产的期待权和对签发转帐支票结算顺序的合理推算,为及时运用资金于4月10日和4月12日在帐户存款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分别签发34万元和17万元两张购货款转帐支票,自信结算时不会出现空头,这种自信应当认定为是一种合理的自信。其次,朝阳支行不作退票,雁栖公司的合理自信将得以证实。4月10日,朝阳支行对78万元转帐支票作出退票;4月12日,雁栖公司从其开户银行接到退票,这说明朝阳支行如果不作出退票,78万元退款最迟于4月12日即可进入雁栖公司帐户,雁栖公司签发的转帐支票在4月12日和4月13日进行结算时不会出现空头,从而使雁栖公司的合理自信成为现实。

  综上,朝阳支行对78万元转帐支票是否作出退票,决定雁栖公司签发的转帐支票是否出现空头,说明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三)朝阳支行和雁栖公司的过错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处理。当事人有无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过错责任的大小是合理分担经济责任的依据。一审法院基于前述两个问题与二审法院的不同看法,认为朝阳支行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均在雁栖公司一方,故判决驳回雁栖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朝阳支行和雁栖公司均有过错,且朝阳支行的过错大于雁栖公司的过错,理由是:首先,关于朝阳支行的过错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银行办理结算,必须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不准拒绝受理客户的正常结算业务。本案供应站退还雁栖公司投资款78万元,属企业间开展的正常、合法业务。朝阳支行办理结算,在供应站帐户存款为88万元,足以支付78万元退款的情况下,却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理由退票,没有正当理由,其行为违反了《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且与雁栖公司签发转帐支票出现空头被银行罚款有因果关系。由此给雁栖公司造成的资金损失,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朝阳支行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其次,关于雁栖公司的过错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银行结算办法》规定:“支票签发人必须在银行帐户存款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帐户存款余额”如何认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指签发支票时,帐户中可以实际支配、使用的资金数额;二是指签发支票时,除帐户中的实际资金数额外,也包括转帐途中即期实现的资金数额。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应该理解是第一种情况。雁栖公司签发34万元和17万元转帐支票时,帐户存款余额仅有11万元,超出了帐户存款余额,尽管如果朝阳支行不作出退票,78万元退款可在雁栖公司签发的转帐支票结算时入帐,雁栖公司的转帐支票不会出现空头。但是,雁栖公司签发支票时,未在帐户实际资金数额内签发,仍然违反了《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况且雁栖公司这样签发支票,虽有合理的推算,但也有出现空头支票的风险。如果雁栖公司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签发支票,即使朝阳支行对78万元转帐支票作出退票,也绝对不会出现转帐支票空头被银行罚款的情况,同时也可以避免转款途中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雁栖公司对于签发的转帐支票出现空头被银行罚款,造成经济损失,亦有过错。依照《民法通知》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雁栖公司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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