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两类贷款行为(3)
www.110.com 2010-07-23 16:58
本案合同当事人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缺乏委托贷款协议的形式要件,而且委托人并不指定借款人。借款人华益公司是由受托人分理处确定,即贷款资金由分理处安排投资,委托人并不知道具体的投资对象。所以,根据上述分析比较,本案的合同显然不符合委托贷款特征。应定性为信托贷款。由于本案合同因分理处无信托资格而归于无效,故其上级单位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应承担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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