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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如何运用优势证据(2)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4、周某是否参与合伙经营管理。根据原告申请,本院调查证人吉舟村干部证明在承包期内原、被告三人一同到吉舟村看承包山场。证人肖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在其与肖某订间伐合同后,周某有一次付给其生活费500元,被告也付过,自己那份间伐合同已丢失;同时原告又举出自己起草的肖某某与肖某那份间伐合同和两份采伐期间的码单来证明自己参加合伙经营、管理山场。两被告均进行反驳但举不出相应证据证明;同时被告肖某所举证据只能证明其是合伙人之一,但不能排除原告是合伙人之一。故原告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因此二被告认为周某没有参与合伙经营、管理山场是不能成立的。

 廖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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