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5年6月25日,原告陈某在某农庄乘坐氮气球游玩。在农庄管理人员为原告系好安全带后,原告即随氮气球升入空中。在空中漂动的过程中,因天气突然变化,刮起了大风,氮气球失控,原告随氮气球吹落地面后,因原告身体被安全带束缚而无法脱身,又再次随氮气球吹上天空,并从高空摔落地面,造成原告身体受伤的事故。为治疗损伤,原告住院治疗共计101天,花去治疗费10701元。经法医鉴定,原告陈某的损伤程度为伤残九级。事故发生后,被告某农庄也给予了一定的赔偿,因双方对事故的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6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16元、护理费2020元、误工工资2020元、残疾赔偿金11810.2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33109.24元。
「析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农庄所经营的氮气球项目,是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较强的一种活动,因此,经营者在气象等环境方面有着特殊的谨慎注意义务,由此义务产生告知、劝阻和保护的义务,并将这种义务贯穿于整个活动的全过程。本案原告的损伤虽然是由天气变化的原因所引起,但并非不可抗力,只要被告的工作人员密切注意天气的变化,在大风来到时,告知游客注意,并采取积极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护游客安全,损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由于被告未尽到告知义务及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造成了原告损伤的结果,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标准过高,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酌情确定。因此,法院根据上述理由作出判决:被告某农庄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1109.24元。
「答疑」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
第一,被告应否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损伤并非被告设备出现故障,而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刮起大风,原告的损伤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某农庄作为氮气球这个旅游项目的开发者和实际操作者,理应熟悉气球的操作技术,并应综合考虑风力、雨水等因素,而被告并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以致导致原告受伤致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被告应给予原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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