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如何确定管辖权(2)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第三种意见认为:B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所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这一地域管辖之基本原则,B市法院对本案不享有司法管辖权。理由是B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是受A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委托,代为招收前往阿联酋务工人员,并代为收取相关费用,其行为应属代理行为,故即使因履行合同引发争议,其法律后果也应由作为委托人的A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承担,不应由作为代理人的B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承担,况且合同是由原告孙某与A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的,B市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故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B市人民法院应将此案移送给A县人民法院。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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