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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刑事案件引发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此外就行为对象而言,抢劫与绑架的区别在于:抢劫罪是直接从被害人处将财物劫走;绑架罪往往是以威胁被害人生命安全要求其亲属、所在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强行要求作为或不作为。绑架罪同时侵害的还有第三人的自觉权。

    此案中杨长海等使用暴力手段获取财物是在相同的时间、地点完成的,而不是通过武军的亲友或其他人实现。因此,杨长海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

    需要提及的是,无论被害人陈述还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都将上述行为描述为“绑架”,这是其基于普通常识做出的判断。而作为审判人员应当时时事事从法律的角度和立场对具体行为逐一考查、评析。

    三、本案涉及的罪数理论

    因案犯有多个犯罪行为,其定罪涉及到罪数形态理论。

    有人认为杨长海当场抢走武妻挎包的入户抢劫与其后胁迫武妻得到存折的行为是两次抢劫的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连续犯的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同一的或概括的故意,在几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连续犯与重复的一罪颇为相似,属“法定的一罪”。而杨犯的故意只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两个行为共同组成抢劫财物的整个过程,因而不构成连续犯,其入户抢劫是抢劫的加重情节。

    案犯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带有明显的财产目的,服务于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两者是相关联的,基于犯罪手段和行为之间有合理的手段关系、其非法拘禁的行为因牵连关系而被抢劫吸收。本案的处理属“处断的一罪”。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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