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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天星、邱运喜等人私分名为集体、实为个人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

    被告人:邱天星,男,41岁,湖北省武昌县人,原系武昌县消防厂厂长,后任武昌县金水乡工业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人:邱运喜,男,40岁,湖北省武昌县人,原系武昌县消防厂副厂长,后任厂长。

    被告人:肖访友,男,32岁,湖北省孝感县人,原系武昌县消防厂聘用业务员。

    被告人:邱天云,男,49岁,湖北省武昌县人,原系武昌县消防厂会计。

    1986年1月初,被告人邱天星、邱运喜、肖访友与本厂会计张本学(另案处理)通谋后,趁本厂为召开订货会购买会议用品的机会,另购将军牌电冰箱3台,每台单价1618元,共计人民币4854元。肖访友与张本学将所购电冰箱以其他物品名称连同所购会议用品一并开发票,由邱天星在发票上签字,张本学向财务报销。邱天星、邱运喜、肖访友各分得电冰箱1台;张本学因不要电冰箱,虚构临时业务费1500元,由邱天星、邱运喜签字,向财务上报销,领取现金后予以侵吞。

    1986年2月间,邱天星、邱运喜、肖访友与张本学通谋后,由肖访友从武汉市个体汽车司机处弄来两张空白发票,虚构运费计人民币7000元,邱天星、肖访友均在发票上签字,然后由张本学在财务上报帐支出。邱天星、邱运喜、肖访友各分得2000元,张本学分得1000元。

    1987年4月间,邱天星、邱运喜、肖访友、邱天云与张本学通谋后,由张本学弄来一张空白发票,虚构运费人民币10000元,邱天星、邱运喜在发票上签字,由张本学在财务上报帐支出。邱天星、邱运喜、肖访友、邱天运与张本学各分得2000元。

    1987年12月下旬,邱天星、邱运喜、肖访友、邱天云与张本学通谋后,由张本学虚构临时业务费6000元,邱天星、邱运喜、肖访友均在临时业务费表上签字,张本学将此表在财务上报帐支出。邱天星分得1600元,邱运喜分得1400元,肖访友、邱天云与张本学各分得1000元。

    1988年,邱天星、邱运喜、肖访友、邱天云与张本学通谋,虚构临时业务费5860元,邱天星、邱运喜在临时业务费表上签字,张本学将此表在财务上报帐支出。邱天星分得1400元,邱运喜、肖访友、邱天云各分得1200元,张本学分得860元。

    1989年3月间,邱天星、邱运喜、肖访友、邱天云与张本学通谋后,由张本学弄来两张空白发票,虚构运费计人民币2506元,邱天星、邱运喜在发票上签字,张本学将发票在财务上报帐支出。邱天星、邱运喜、肖访友、邱天云各分得500元,张本学分得5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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