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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权及其反思(11)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五、结论

  通过上述的分析,本文得出的结论是:尽管国际版权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版权法已经设置和保护了技术措施权,但这种设置和保护是很不合理的,因此在新的针对网络特征的合理使用制度尚未建立之前,应当加以取消。当然,网络服务行业和版权人会提出种种理由加以反对,认为不保护技术措施会极端的损害他们的利益。其实不然。因为传统的版权法和其他法律资源已经足够保护对技术措施的规避和破坏行为给版权人以及相关权利人利益造成的损害。

  如果技术措施保护的是未发表的数字化作品,对技术措施的单纯规避和破坏行为,构成侵犯版权人发表权的行为。其他人未经版权人许可,对此种作品进行营利性使用的行为,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则构成侵犯版权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行为。如果技术措施保护的是已经发表的数字化作品,单纯的规避和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并不是侵权行为,其他人未经版权人许可对此种作品进行营利性使用的行为,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则构成侵犯版权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行为。当然,如果规避和破坏者与非法使用者相互勾结,一个专事规避和破坏,一个专事非法使用,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参考文献:

  [1] The report of the IMPRIMATUR ,see institute or information law of Amsterdam, Above n 16.

  [2] Schlachter,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naissance in cyberspace: why copyright law could be unimportant on the internet,” 12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1997), 38-45

  [3] Jin Ling: Anti-circumvention of Technological Measures Legislation: A Copyright or sui Generic Protection?载唐广良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九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63—266.

  [4] Letter of October 26, 1998 from the computers systems policy project to the U. S secretary of Commerce.

  [5] Sony Corp. U. University City Studios, lnc., 464 U.S. 41) (1984)

  [6] David Zimmer,“A Table of Two Treaties”,speech on the UCLA Entertainment caw symposium Geneva, Feb, 1997.

  [7] 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8] 参见金玲文《反规避技术措施立法研究》,载唐广良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九卷,第225—333页,笔者也曾持这种观点。

  [9] 对于利益平衡原则的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哲学基础,笔者将另行撰文分析。

  [10] 参见陶鑫良文:《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思考》,载陈美章、刘江彬主编:《数字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1年版,第139—150页。

  [11] 该条规定,判断是否合理使用应当考虑四个因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版权作品的性质;同整个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使用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

  [12] 关于合理使用的性质,有“权利限制说”、“侵权阻却说”、“使用者权利说”、“综合说(既是限制,又是使用者权利)”。笔者基本上赞成综合说,但认为使用者的权利是消极意义上的。参见吴汉东博士《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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