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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权及其反思(8)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6、保护私人信息的例外

  目前,许多网站采用诸如“小甜饼”之类的技术手段,用以收集和发送反映来访用户的在线活动的私人信息,有的网站甚至将来访用户的私人信息制成数据库出售给其他经营者使用,这种做法往往使来访用户不堪其扰。为此,DMCA第1201节(I)条允许用户在无法有效制止此类信息的收集和发送的前提下,在保护私人信息所必需的范围内,规避版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

  7、保护未成年人的负责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DMCA第1201节(h)条规定,如果有关技术、产品、服务、设备作为整体,产生规避作品技术措施的效果,其目的只是在于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上的不健康内容,比如色情、赌博内容,则并不违反法律。

  四、对技术措施权的反思

  技术措施权虽然因应了网络时代保护版权和与版权相关的权利的需要,受到了版权人特别是网络内容提供者的热烈欢迎,但由于它与版权法保护的基本原理相去甚远,所以也导致了许多理论上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措施权的设置和保护违背了版权法保护的基本原理。

  专利法保护具有创造性的思想,而版权法保护思想的具有原创性的表达,这已经成了知识产权法学术界、立法界、司法界的一个长期的共识。在国际社会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中,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也一再被坚持。例如,90年代初,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一个名为“阿尔泰”(Altai)的影响颇为深远的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的判决中就明确指出:“最高法院在上一世纪下半叶的‘贝克’判例中确立的传统上划分‘思想’与‘表达’的老原则,应当被重新强调回来,并引入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纠纷处理中。”[7]这说明,版权法保护的范围只能及于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能及于思想本身或其他,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唱片公约以及许多国家的版权法将技术措施纳入保护范围显然违背了版权法的基本原理,将原本十分清楚的问题弄得模糊不清了。这不免让人提出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版权法究竟想干什么?有人认为,技术措施权属于一种特别权利保护,它是借用了保护有形财产权的方法保护无形财产。[8]这种观点本身没有错。但笔者认为,对于无形财产,并不能绝对借用保护有形财产的方法进行保护。原因在于,有形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往往是一种对世权,采取的是绝对不能侵犯的法律原则。比如,一座房屋,没有经过所有人的许可,也没有执法和司法方面的原因,任何人都不得擅自进入,否则将侵犯其所有权。同时,如果所有人建设了一道围墙来保护他的房屋,只要围墙的建设合法,围墙所占用的土地和空间也合法,那么,任何人不但不能进入围墙里面,而且也不得对围墙本身采取任何破坏性行为,因为此时围墙本身也构成了合法所有物。然而,在知识产权世界,情况要复杂得多,虽然学者们大都认为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但这种独占性并不同于所有权的对世性。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同时,还划出了一块“公共领域”,即合理使用的情形。公众据此可以自由进入这块领域,知识产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也就是说,版权人可以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版权,但不能剥夺公众应该享有的权利。技术措施的保护显然不适当地扩大了版权的保护范围,剥夺了公众应该享有的权利。由此可见,技术措施的设置和保护不但违背了版权法的基本原理,而且其合理性也是十分值得怀疑的。

  (二)技术措施权的设置和保护关闭了合理使用的大门,破坏了原有的利益平衡格局

  在权利保护基础上的动态的利益平衡原则[9]是整个知识产权立法的着眼点和灵魂。它包括知识产权人与相关民事主体以及其他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保护工业发达国家相对知识产权优势和保留发展中国家合理发展空间的利益平衡、发生权利冲突或权利竞合的知识产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10]在这几种利益平衡中,知识产权人与相关民事主体以及其他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是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利益平衡。为了维护这种利益平衡,法律设计出了种种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其中一种最重要的制度。在著作权领域中,有的国家采取原则性立法方式规定了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比如美国版权法第107条的规定。[11]有的国家则采取列举的立法方式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比如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历史已经证明,合理使用作为对著作权的限制和使用者的一种消极权利,[12]从产生之日起,就发挥出了重大的作用,它确保了新闻自由和公民的资讯自由,维持了“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13]维护了版权领域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正因为合理使用制度发挥着如此重大的社会作用,因此不管在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还是现代的知识经济、网络经济时代,都必须动态地坚持合理使用制度。也就是说,针对网络的特征,版权法一方面应当强化版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则应当维持原有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并且必须针对网络的特点,设计出一些新的合理使用情形。只有这样,才能维持版权领域中基本的利益平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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