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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权及其反思(7)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3、明知某种装置是用来规避可以有效控制使用版权人作品的技术措施的,仍然将其进行市场销售。

  所谓可以有效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是指该种技术措施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可以使版权人禁止、限制、约束分他人随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四)技术措施权的限制与例外

  美国DMCA在规定版权人的技术措施权的同时,也对此种权利作出了多方面的限制。该法第1201节(c)条(1)专门规定“本节规定不影响本法对版权权利、救济、限制,包括合理使用的规定,不影响对侵权指控的抗辩理由规定。”

  具体来说,这些限制和例外包括:

  1、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的免责

  DMCA第1201节(d)条规定,在下列条件下,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规避了版权人采取的控制接触的技术措施的,不视为侵权。但须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资格条件。教育机构全部适用免责规定,但图书馆、档案馆要想享受免责,必须向社会公众开放,或除了向该图书、档案机构中的研究人员和该图书馆、档案馆上属机构的研究人员开放以外,也向相关专业的其他人员开放。

  2)对相同的作品复制件,除了采取规避控制接触的技术措施外,不能以任何其它方式合理获得。

  3)对于规避了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后的作品,只能复制1份,而且其保存时间不得超过作出该善意决定的必要时间,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2、公务活动的例外

  DMCA第1201节(e)规定,政府官员代表人或雇员,为了辨别、寻找政府的计算机、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的缺点而进行的调查、执法、信息安全或侦查活动,有权规避控制访问和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

  3、反向工程

  DMCA第1201节(f)规定,为了合法获得他人计算机程序复制件的人,为了使其独立创作的计算机程序与他人的计算机程序具有互用性或替代使用性(指计算机程序交换信息和相互使用交换信息的能力),可以规避他人采取的控制访问和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

  4、加、解密研究

  DMCA第1201节(g)条规定,在下列条件下,允许进行加解密研究,从而规避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的,不受禁止。

  1)行为人合法取得加密的已发表作品的复制件;

  2)规避行为是进行加解密研究所必需的;

  3)在规避技术措施前,行为人曾经善意寻求过技术措施权人的许可。

  在具体决定是否免除行为人的责任时,还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1)从加解密研究获得的信息是否扩散,如果扩散,其扩散的方法是合理筹划以增进社会知识或发展加解密技术,还是助长侵犯技术措施权的行为;

  2)行为人是否正在加解密技术领域中进行合法研究或学习;

  3)行为人是否向加密作品的版权人,对研究结果进行通知,提供研究文件,以及通知的时间。

  上述条款中,加解密研究是指为寻找、分析版权作品加解密技术瑕疵、弱点所必不可少的研究,其目的在于增进加解密技术的社会知识,或开发加密产品,加解密技术则是指用数学公式或算法对信息进行加密或解密的技术。

  5、安全测试

  DMCA第1201节(5)规定,纯粹为了测试、调查、纠正计算机安全方面现实或潜在的纰漏、弱点或运行故障而访问某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以及为此目的而开发、生产和发行技术手段,不构成侵犯技术措施权。其条件是安全测试得到的信息必须用于改善计算机及其系统、计算机网络的所有人或操作人员的安全措施,或与该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的开发者直接共享,而且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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