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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族精神与现代性(12)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③] 唐德刚:“走出历史三峡需时两百年”,载《明报》月刊(香港)1999年6月号,页14—6;《晚清七十年》(长沙:岳麓书社,2000),页518以下。

  [④] 梁漱溟先生对“中国问题”的产生原因及其与“人生问题”的纠葛,曾作过极具经典性的表述。在“谈中国宪政问题”、“中国政治问题研究”、“中国问题之解决”以及《中国文化要义》等论著中,梁先生从外来因素引发“中国问题”的背景出发,将此一过程分梳为以下三端:

  第一,受外面压迫打击,激起自己内部整顿之要求;

  第二,受世界潮流影响,领会得新理想,发动其对自己传统文化革命之要求;

  第三,外面势力及外来文化实际的改变了中国社会,将它卷入外面世界旋涡, 强迫性地构生一全新的“中国问题”。

  以上分别详《梁漱溟全集》(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93)卷6,页496、758-60;卷5,页206—220;卷3,页4—7。

  [⑤] Antonin Scalia, The Rule of Law as a Law of Rules, in 56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989), at 1175。

  [⑥] 关于此种理念与情感的阐释,详笔者《说法 活法 立法》“序”, 前揭,页4。

  [⑦] O. W. Holmes, “The Path of the Law”, in 10 Harvard Law Review (1897), at 469. 在此前一段文字中,霍姆斯并指出,“理性地研究法律,很大程度上,就是研究历史。因为没有历史,我们即无以知晓规则的精确范围,而对此了然于心,乃吾人职责之所在,因而,历史必得成为法律研究的一部分。”而之所以“对于历史之深怀兴味,原旨在接引历史之光以烛照当下现实。”详同上。该文中译本由许章润译出,载《环球法律评论》(北京)2001年第3期。

  [⑧] 转引自傅静坤:“《法国民法典》改变了什么?”,载《外国法译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96年第1期,页45.

  [⑨] 胡燏棻:“条陈变法自强事宜”,《光绪政要》,卷21,页16。

  [⑩] 《家书》,收见氏著《文史通义》“外篇”三,页332。

  [11] 以研究“五四”明世的周策纵先生即曾指出,“五四”前后的中国知识分子,不论是自由主义倾向的还是所谓的保守派,其所引用的思想资料多为17世纪以降西方各种学说的大杂烩,各以其为矛投向对方,而不辩或不论其所以。例如,“张君劢等人的论证大体上是基于倭铿、伯格森、德里希、乌尔维克等人的理论,而丁文江、胡适等人所宣传的理论大部分是从杜威、詹姆士、赫胥黎以及卡尔。皮尔逊那里得来的。”详氏著《五四运动:现代中国的思想革命》(周子平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页458。

  [12] 例如,容闳、辜鸿铭归国后之于当时的知识分子社群,“五四”青年之不容于北洋军阀政府,乃至于华人社区与洋人租界的同时并存,均为这种“时代”差异的具象。今日我国驻节西方国家使团中,不少人说话办事,俨然在国内机关时的习气,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官僚颟顸作风,展露无遗,面目可憎,也属于这种“时代的错位”的表现。

  [13] 伊拉克悍然出兵侵占科威特,并拙劣地策划一出被占领者归顺称臣的闹剧,实是将本该一百年前或至少二战前后登场的老旧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列强辟疆拓土、弱肉强食的“古代”闹剧,在二十世纪末期于“中东” 搬演-不想一想,过去的强盗现在的阔爷的他们哪还会这么个玩法!-正属于典型的“时代的错位”的错误。推而言之,袁世凯称帝辫子军入宫,实可看作于“现代”未至时即表演“后现代”行动剧,开中国近世激进主义社会运作之先河,其败必然,其若不败,是无天理。正如“现代”已至,却仍然渴求政教合一,自居教主,“作君而外,兼以作师”,“以德治国”,同样是一个“时代的错位”的笑话。-在这样一个价值多元、八面来风的时代,哪个政治势力还敢声称自己是道德的代表,谋求将道统、政统和学统合一,从而以德“治”什么?!另一方面,近世不少后发国家举国强力整合向现代化强行军的历史表明,在此阶段的初、中期,客观上确乎存在着以“统一意志”来调度一切资源的实际需要,以应付事实与规则间的脱节、冲突等等尴尬,特别是应对列强的挑战。由此形成了追求“现代化”的手段和过程恰与“现代化”所要实现的目标背逆的现象。虽则不当如此,却又不得不如此,正为其矛盾所在,而此矛盾的展现和消除过程,当亦为“现代化”的渐次实现过程。刻下的中国究竟处在此一阶段的初、中期抑或后期,正需吾人判断者。参阅严复“《社会通诠》按语”,收见《严复集》(北京:中华书局,1986),页92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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