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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族精神与现代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有关法制与法意的种种设置和理论,便发生在这样一种天塌地陷而不得不补天铺地的语境中,并和事实与规则、人生与人心这两组问题纠结不解,进退与共。本来,法制或法治,归根究底,乃为一种规则之治,一种将各种社会势力的折冲樽俎抽象、归结为程序性管道化运作的社会装置,一种容纳并化解人间纠纷、具有可预见性的调节人事的生活艺术,所以才会有个中人评谓“法治即规则之法”(the rule of law as a law of rules)。[⑤]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一种现代社会生活组织与运作的主要规则,以事实为基础并返身将事实网罗连缀,经由规则形式组织与再现事实,而以规则之网的面目构筑起一个超乎事实的事实之网,从而编织秩序,一种“各有定分”的生活方式框架。事实者,一定社会传统中之各项现实存在及其精神惟度之总和;从主体角度伸言,则为该地域人群历史地形成的一般生活;而就中国近代语境来说,其荦荦大端者即此“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过往一个世纪中,法制或法治在中国的每一步推进,总是与此两大问题的阶段性解决相生相随,而“法的规则”至今却又尚未最终变成“规则之法”,即在于此两大问题尚未真正最终解决。的确,百年来中国社会的各种关系遽聚遽散,“各无定分”,难以预见;生活方式本身几经转折,忽东忽西,迄无定型,则生活方式的“框架”自然无法最终敷设妥当。

  进而言之,生活方式的形成既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同时并是一个有意识的选择的产物,必牵扯到该特定地域人群对于理想生活的预设和预期,即关于什么样的生活得为理想而惬意的生存方式,生活的最高追求和最终目的为何,生命之为一种存在的意义到底在哪里等等理念和情感的判断与选择。正是经由此一意义追寻,人生问题贯通于人心问题。法律在编织“各有定分”的生活秩序的努力中,以生活事实本身为摹本,必无以逃脱对此判断与选择的判断和选择,而将此理念与情感转化为法的理念与情感及其规则形式,即法意与法制。由此,人生与人心遂与法意与法制两相衔接,而于互为表里中曲尽事实与规则的牵缠互动。之所以说法律所敷设的不仅是规则之网,益且为意义之网;法制或法治不仅是规则之治,益且为意义之治,其因在此。

  在此规则与意义网络的笼罩下,特定地域的居民起居其间,而获得先以安身、继复立命的屏障和凭藉。其为安身屏障,就在于居民以其为应付举手投足、洒扫应对之最为合适、最具亲和力的生活知识、社会资源与行为指南。其中,最主要者在恃其护卫个人权益并与社会福利达致均衡,特别是在个体权利受到侵犯时,得提供救济手段;其为立命凭藉,即在于其与公平正义、仁爱诚信、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与宽容等等深蕴人心、同时却又超验高悬的自然之法若合符契,特定地域的人群以此为人世生活和人间秩序的最高理想与价值,并对其怀有真诚信仰,认可、依恋而向往。凡此理性认知和超验信仰层面的因素,一般民众并无长篇大论,而多经由历史累积,不期然而然。因而,其通常表现为人人心中本有、彼此牵连感通的人情之常,一种基于安全、踏实和均衡的感受而油然滋生的体恤、满足、温馨与庄敬的心意。[⑥]由此,天理、人情和国法各有疆域而又贯通一气,事实、规则和信仰彼此有别却又打成一片,形成特定地域人群的法律生活与人文空间。

  之所以不惮烦琐,一再使用“特定地域的人群” 或“特定地域的居民”这一定语,就在于通常情况下,任何法律都是地域生活与民族精神的展现,是特定时代地域性的生存经验与生活知识的累积和总结,因而,是一种组织人事而安排人世的有局限的能力和智慧的规则表述。因之,其生命的表达与实现形式必然千差万别。法律的精神,衡在公平正义,而落实为具体个案,则何为公平正义,如何体现并实现公平正义,常以具体时地为依归,而牵涉到诸如“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之类的根本性追问,为最显明的例子。其间的协调,关键在于规则与事实的均衡一致,法意与法制的良性互动,法意与人情的和谐不悖。晚近一百年来中国法律生活中出现的种种不如人意,原因之一,即因为在“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的交结中,事实与规则、法意与法制、法意与人情之间穿插了“时间的丛集”与“时代的错位”,而难以均衡一致、和谐不悖。两种现象一母孪生,成为一种时代特征,导致一个世纪来中国人的法律生活遭遇了诸般“不得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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