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城市规划 > 城市规划条例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4)
www.110.com 2010-07-07 09:08

  作动(静)态交通流量分析,合理配置人、车流集散广场;各类建筑物,必

  须在建筑基地内按规划指标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场(库)。

  (四)公共建筑和城市主要街道应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及其他服务设

  施。

  (五)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置集中绿地,可以在周围设置花基和种植绿

  篱、树木;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围墙应通透、低

  矮、美观。

  (六)各类管线工程,应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依照先地下

  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城市中心区和重要地区

  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埋设在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

  路灯线)、电信电缆等管线,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防护地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

  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

  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

  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

  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公路两侧规划红线外,在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地方道路各10米范

  围内应进行绿化,并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工程应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又不改正的,城市规

  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第三十六条 珠江广州河段整治和岸线利用,应符合河道通航、防洪、

  泄洪要求,并按规划要求建设风景旅游河段。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部

  门提供的设计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衣其附图、附件

  和核定的广州市统一平面座标和高程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用地

  作为施工场地。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

  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

  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

  (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

  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广告行

  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对户外广告申请进行会审。

  重要地区广告牌和单版面积或拼装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广告牌等

  的设置,应当经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

  用道路和影响交通。

  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

  建筑上设置广告牌。

  第四十条 设置户外城市雕塑、纪念碑,应报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

  报告城市规划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

  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应在建设工程

  竣工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临时的施工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应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

  或城市规划部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

  通道。

  (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

  应自行拆除。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

  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办理专业管理其它验收和全面验收前,应报原

  审批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城市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法定工作

  日15日内予以验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的,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

  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缴

  纳有关费用;建设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市、县级市城市建设档

  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库、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

  应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技术档案。

  第五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违法建设的查处,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经审批的建设工程,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的,由审批

  的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二)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由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三)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由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四)重要地区的违法建设、重大的违法建设以及认为应当由其直接管

  辖的违法建设,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四十七条 违法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