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
程;
(二)城市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电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
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七)其他设施工程。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
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重要地区,是指省、市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范围,
风景名胜区、国家旅游渡假区、珠江广州河段两岸、30米以上主干道两侧及
交叉口、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区、传统民居
区、近现代保护建筑等建设控制地带,火车站及其广场、汽车客运总站、内
河客运码头、水源保护区、体育运动中心、体育场、珠江新城市中心、城市
副中心、领事馆区、跨珠江各大桥的桥头广场、城市互通式立交及其控制范
围。
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是指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广州国际机
场、港口、铁路客运站、城市铁路线、轻轨、珠江三角洲经济区高速公路建
设控制地带和危险品仓库区、垃圾填埋场、大型电厂、变电站、高压供电走
廊、流溪河和西江、东江水源保护区、从化温泉及花都芙蓉嶂旅游渡假区、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
建筑报建待许人,是指持有《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证书者,办理建
筑报建手续的特定许可人。
重要地区、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本条例和市总
体规划没有明确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6日广州市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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