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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侵权行为认定及赔偿探讨(4)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国家机关刑事侵犯财产权行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事侵犯财产权行为。(1)违法对法人、公民等单位和个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其违法措施和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即宣告无罪后仍继续查封、冻结或扣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了案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了财产后,未能履行《刑事诉讼法》第114 条规定“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毁损”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下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124页。)。任何一个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都无权没收财产,假如追缴了无罪公民的财产,或追缴了与犯罪无关的财产,都应认定为刑事侵权的违法行为。任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权力,追缴民事纠纷当事人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或者扣押、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物、拍卖债务人的物品等,都是典型的违法行为。(2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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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违法侵权行为而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早已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上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一步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索取国家赔偿的权利。在这里,“违法行使职权”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或者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是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是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政经费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并执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有了可靠的保证。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能够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当这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时,国家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亦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这里的“违法行为”,正是指前述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到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执行职务的具体行为违反了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定,切实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确认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时,还要考虑到损害后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仅指“直接损害后果”,如因职务侵权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等,它不包括间接损害。只有当致害人的行为同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有这种关系存在的事实时,赔偿责任才能成立。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的规定,行政侵权赔偿的请求人, 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代为行使赔偿请求权(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上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2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按以下原则确定:(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 )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原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经复议的,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上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2—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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