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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刍议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但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大气污染、水污染、臭氧层空洞等无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们在创造着巨大经济财富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生产方式作出深刻地反省,人们的环境价值观、道德伦理观也在经历着深刻的变化。环境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它需要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组成部分从各个角度提供解决的途径。但是,怎样才能使环境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呢?法学界在进行着积极的探索和创新,环境公益诉讼便是其中的一个体现。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公益诉讼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是与私益诉讼相对称的概念。在当时,公益诉讼是指对于危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所有市民都有权提出诉讼。而私益诉讼是指对于危害个体利益的行为,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提起诉讼。

  近代,公益诉讼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许多公益活动都在展开,也尝试了许多法律制度和概念,那些为了保护消费者、有色人种、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进行的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是指所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包括由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诉讼,也包括法人机关团体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侵害之虞,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所以环境公益诉讼包括两种模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公民、法人、团体对于一般的民事主体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提出的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即公民、法人、团体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政行为,甚至对于国家的污染破坏的计划、规划和政策,提出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典型体现,它具有不同于一般公益诉讼的特征:

  1、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行为侵害或危及到的是社会的公共权益,一般并不直接损害被告私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一个怪现象,一方面,环境污染等案件日益增多,这些案件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紧密联系,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另一方面,社会公共利益一旦遭到损害,普遍存在着无人应诉等问题,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损害。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整个社会和人类的环境公益,即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的环境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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