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行环保责任保险、建立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据环保总局估算,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200亿元,绝大部分损失只能由受害者、国家和社会来承担。有数据显示,2005年一年政府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而支付的赔偿金额就高达118亿元,政府需承担环境事故涉及的巨额费用[13].因此,《环境保护法》中应增加环保强制责任保险,建立稳定的污染损害补偿机制,从而改变每次环境事故中涉及的巨额费用都由政府承担的局面。并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参与到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帮助企业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这对环保部门也是一个帮助。所谓责任保险,指的是投保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这类险种最终目的是使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具有很强的公益性[14].强制保险应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在高危行业必须要推行强制保险其他的行业可以鼓励进行商业保险。一些民用核设施的经营单位也要纳入强制保险的范围。当然,也应该考虑不可抗拒的因素,环强险中要有免责条款。
(五)完善环保法律责任、依法保护环境资源
由于环保法规处罚力度太轻,罚款数额明显低于排污污染损失数额,致使违法者为所欲为,无法达到促进其污染防治的作用。2006年11月2日,重庆市政府提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环保条例(草案)》中规定:“造成重大,特定污染事故的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5].”此条例的处罚额高,营利成本要低于犯罪成本,使得各企业不敢轻易违法,有效地预防了环境污染。笔者建议,在宪法中加大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力度完善环保民事责任,更好地调查处理污染纠纷。完善环保刑事责任,增设破坏生态罪、非法污染罪等新罪名。加重刑事制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以震慑环境犯罪者。
另外,《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但法律未对政府责任的具体内容加以表述,造成政府责任概念不清,内容不明,同时缺少相应的法律后果。笔者建议应增加各级政府在环保工作上”作为“和”不作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梓太 环境保护法[M].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
[2] 曹明德、黄锡生主编 环境资源法[M] 中信出版社,2004
[3] 蔡守秋 环境资源法学教程[M].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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