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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7)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二)完善《环境保护法》中公益诉讼立法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必要性毋庸质疑,通过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实践和近几年理论界的研究,环境公益诉讼法立法耻是可行的。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在环境受到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益不受损害,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诉讼活动[10].笔者认为,应在《环境保护法》中详细规定公益诉讼内容,以保障诉权的行使。同时,也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笔者建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赔偿损失应置换为承担损失,且以承担直接损失为限;恢复原状应置换为恢复原态且以恢复到破坏前的初步生态为限,这并不意味着损害者的责任将会减轻,因为各种承担方式是可以合并适用。

  (三)确定和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1、限制废物进口制度。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近年来,进口“洋垃圾”导致的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倒卖限制进口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进口废物批文的现象较严重。部分省市进口废物的实际量大大超过批准量。我国电子垃圾的数量还将以每年5%至10%的速度迅速增加[5].所有这些电子废弃物。如果回收处理不当,都将是未来环境的主要污染物将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应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限制废物进口制度。加强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的审批,并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废物禁止进口,同时应将未经批准进口废物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污染源普查制度。如前所述,现在许多排放的污染物严重污染了环境,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威胁,必须急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治理环境问题。有关专家说:“查找污染源,从源头上保护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在2006年1月2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表示,我国将于2008年初启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准确了解全国污染物的排放情况[5].笔者建议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应规定第5年进行一次污染源普查,了解全国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从源头上保护环境,也更有利于国家家制定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3、公众参与制度。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成熟的公众参与制度,现行立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一方面非常零散,另一方面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此外,有关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还比较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程度和效率也不高,有些地区的公众参与还相当落后[11].要改善这种状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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