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大家揭秘中暗藏猫腻,希望大家可以引以为鉴。
从职场上来看,很多劳动争议事件是因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引起注意而引发的,据此,本文将劳动合同中的五大需特别注意的要件“一网打尽”。
玄机一:试用期
看试用期是否合法是第一步
屈晓蓉表示,就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来说,法律从约定期限、约定方式以及试用期工资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见右表)
玄机二: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五项条款需谨慎对照
屈晓蓉介绍说,以下六项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需要一一对照,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者可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知晓所在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便于争议发生时锁定诉争对象。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防止日后用人单位不合理地调岗和变更工作地点。
3、和休息休假,确保自己定额内及定额外的劳动均可获得法定对价,同时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4、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防止日后在劳动报酬、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等方面,陷入举证不利。
5、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对已有或潜在人身危险及风险有足够的把握,以便采取应对及防护措施,同时确保知情权受保护。
玄机三:违约条款
违约条款不能随意设定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非具备法定情形,否则可能面临无效。之所以用“可能”,是因为,同样一项与法相悖的条款,因为其对劳动者不利,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因而对劳动者不产生效力;但另一方面,由于其对劳动者有利,扩充了劳动者的权利,因而对用人单位却可产生效力。屈晓蓉解释说,如果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决定不再续签,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支付对方违约金××元”为例,如此与法相悖的约定,最终导致的结果可能是:劳动者未提前告知用人单位不续订意向,最终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用人单位未提前告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意向,最终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却须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违约金。
玄机四:服务期条款
单位无权随意约定服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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