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一稿(12)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送达回证应当记载送达法律文书的名称及主旨。未直接交付的送达,应当记明理由。
第118条〔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两周,即视为送达。涉外案件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1个月,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将送达文书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受诉法院、双方当事人及诉讼请求、应送达裁判的结果,送达传票的,应当公告传唤的目的与被传唤人应到场的时间。
第六章调解
第119条〔随时调解〕
在判决做出之前的任何时间,法院都可以调解。
第120条〔调解的原则〕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法院不得强迫调解,不得过度拖延诉讼。在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明确表示不愿调解时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做出判决。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第121条〔必须经过调解的案件〕
下列案件在审理前必须经过调解:
(一)配偶、直系亲属、四亲等内旁系血亲、三亲等内旁系姻亲、家长或家属相互间因财产权发生争执的;
(二)合伙人间因合伙发生争执的;
(三)雇用人与受雇人间因雇佣契约发生争议的;
(四)不动产所有人或地上权人或其他不动产使用人相互间因相邻关系发生争议的;
(五)不动产共有人间因不动产的管理、处分或分割发生争议的;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间因建筑物或其共同部分的管理发生争议的;
(七)因不动产界线或设置界标发生争议的;
(八)因增加或减免不动产租金或使用权出让金发生争议的;
(九)其他特别需要维持当事人之间和睦关系的争议。
第122条〔第三人参加调解〕
独立第三人和辅助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
第123条〔调解方式〕
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124条〔法院确定调解方案〕
在有可能达成调解协议时,法院可以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提出和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法院制作调解方案应当根据法律与公平原则。
当事人可以对调解方案提出意见,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修改和解方案,以促成调解。
第125条〔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协议具有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一致申请制作判决书的,或者该判决需要在国外使用的,法院应当根据调解结果制作判决书,但应当注明是根据当事人调解结果做出的裁判。对该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第126条〔不制作调解书〕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章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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