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一稿(6)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被申请回避的法官,在对回避申请做出裁定前,应当暂停本案的审理工作,但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临时性措施的除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52条〔诉讼权利能力〕
自然人、法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法人的分支机构、代办处、代理处或代表处等其他组织可以就其行为或者与其有关的事实提起诉讼或者被诉。
胎儿就其法律上规定的利益,有诉讼权利能力。
第53条〔诉讼能力〕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除其能独立做出的法律行为外,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无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选任特别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依非讼程序选任特别代理人。
特别代理人在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当诉讼以前,代理当事人为一切诉讼行为。但不得为舍弃、认诺、撤回或和解。
选任特别代理人所需费用,及特别代理人代为诉讼所需费用,可以命申请人垫付。
第54条〔外国人的诉讼能力〕
外国人依其本国法律无诉讼能力,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诉讼能力的,视为有诉讼能力。
第55条〔父母为法定代理人〕
如未成年人的亲权由父母双方行使,则未成年人由父母双方代理进行诉讼,但提起诉讼需父母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如被告为未成年人,而亲权由父母双方行使,应传唤父母双方应诉。
父母双方在代理未成年人时意见不一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如未成年人由父母双方代理,而父母双方就是否提起诉讼意见不一,则父母任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做出裁定。
(二)在未成年人参与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如父母双方就如何进行诉讼意见不一,则于作出受此影响的诉讼行为的期限内,父母任一方可以向审理案件的法官申请就该问题作出裁定。在法院做出裁定前,有关诉讼程序中止进行。
(三)上述裁定的做出适用非讼程序的规定。
第56条〔指定代理人〕
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在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被诉,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职权,如果因此中止诉讼或者延期审理对无诉讼能力人不利的,受诉法院的审判长可以在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就任前,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为他选任特别代理人。
第57条〔欠缺诉讼能力、法定代理权〕
(一)如果欠缺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权,法院应当限期补正。在此期间如有因诉讼拖延而有可能会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法院可命其暂为诉讼行为。
(二)对于欠缺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权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如果已经具有这些能力或权限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其行为的效力溯及于为该行为时。
第58条〔法定代理权消灭的通知〕
如果本人或代理人不向对方当事人通知法定代理权的消灭,则不产生其效力。
第59条〔对法定代表人适用〕
本法关于法定代理及法定代理人的规定,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及以其他组织的名义起诉或被诉的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60条〔正当当事人〕
原告所主张的民事争议中的主体是正当的当事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清算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为其管理的财产提起诉讼、债权人提位诉讼是正当的原告。
检察院依据本法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律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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