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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一稿(8)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第73条〔辅助参加的效力〕

  辅助

  第三人对于其所辅助的当事人,不得主张本诉的裁判不当。但第三人因参加时不能做出相应的诉讼学位或因该当事人的行为不能提出主张或证据,或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提出第三人所不知的主张、证据的,不在此限。

  所辅助的当事人与辅助第三人的关系,适用前款规定。

  第74条〔第三人承继诉讼〕

  辅助第三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代其所辅助的当事人承继诉讼。

  第三人承继诉讼的,其所辅助的当事人退出诉讼,法院直接针对第三人做出裁判。判决应载明承继诉讼的情况,判决对于退出诉讼的当事人仍有效力。

  第75条〔准必要共同诉讼的参加〕

  准必要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被诉时,申请参加诉讼的,适用辅助第三人的有关规定。

  第76条〔诉讼告知〕

  诉讼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于第一审或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相当时期,将案件及进行程度以书面通知该第三人。

  第77条〔诉讼告知的效力〕

  受诉讼告知的第三人拒绝参加诉讼或者不作表示时,视为其在接到通知时已参加诉讼,适用本法第73条(辅助参加的效力)的规定。

  第78条〔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79条〔公益诉讼的条件〕

  公益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然人提起公益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众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实际上是不可能的;(2)众多利害关系人有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3)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的请求或抗辩是在多数当事人一方具有代表性;(4)能公正和充分地维护多数人一方的利益。

  (二)有关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团体成员的授权。

  (三)由多数利害关系人中的个别人起诉或者应诉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之一的:(1)由于对各利害关系人作出互相矛盾或不一致的判决,可能会确定与对方当事人利益相反的行为标准;(2)对众多利害关系人中个别人的判决可能会损害其他未成为诉讼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法院应当就是否准许诉讼做出裁定,当事人对不准许公益诉讼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公益诉讼在起诉时人数确定且在50人以下的,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80条〔最可行的通知〕

  法院准许公益诉讼的,应当向经过合理努力可以确定身份的利害关系人发出个别通知,并且应在适当的新闻媒体上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告知利害关系人有关事项,以让利害关系人选择是否参与诉讼。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应当将同意的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同意起诉人或者诉讼中已选定的代表人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

  对于受害人人数众多的公益诉讼,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参与诉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表示。不以书面形式表示的,视为同意参与诉讼并同意由起诉人或者诉讼中选择的代表人代其为诉讼行为。利害关系人不参与诉讼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一般应当支持该申请,除非该申请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有证据显示该申请不合理。不参与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

  第81条〔代表人及其权限〕

  公益诉讼中由提起诉讼的机关、团体或者自然人作为代表人,但半数以上的利害关系人另行选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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