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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一稿(15)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但如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争执,或者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财产足以支付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151条〔不按期提供担保〕

  不按期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节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152条〔原则〕

  诉讼费用,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案件,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有当事人按比例负担、各自负担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153条〔共同诉讼的诉讼费用负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共同诉讼人因连带之债或者不可分之债败诉的,应当连带负担诉讼费用。

  第154条〔不必要诉讼行为产生的诉讼费用〕

  法院可以决定胜诉的当事人因其不必要的诉讼行为而支出的诉讼费用。

  第155条〔不当诉讼行为产生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不在适当期限提出主张或证据,或耽误期日或期间,或因其它应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而支出的诉讼费用,虽然该当事人胜诉,也应当负担该费用。

  第156条〔无需起诉〕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径行认诺,并能证明原告无需起诉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第157条〔撤诉〕

  原告撤诉,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撤回上诉的,准用前款规定。

  第158条〔调解〕

  当事人因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第159条〔辅助第三人〕

  辅助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第三人负担。

  第160条〔非当事人过错发生的费用〕

  法院书记员、执行员、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无益的诉讼费用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者职权裁定命令该官员或代理人负担。

  第161条〔申请保全、执行的费用〕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的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162条〔公平负担〕

  离婚案件、收养案件等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上述规定的负担有失公平的,由法院酌量情形决定费用的负担。

  第163条〔上诉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提起无益的上诉产生的费用,由提起上诉的当事人负担。

  驳回上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第164条〔诉讼费用的裁判〕

  法院做出裁判时,应当对诉讼费用一并做出裁判。

  上级审法院在裁判时,还应当对下级审法院的诉讼费用一并作出裁判。

  第五节诉讼救助

  第165条〔诉讼救助〕

  当事人经济困难不能支出诉讼费用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救助,并释明诉讼救助理由。法院应依据申请,裁定准予诉讼救助。但显然没有胜诉希望的,不在此限。

  法院认定当事人经济困难时,应斟酌当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基本生活的需要。

  第166条〔对外国人的诉讼救助〕

  对于外国人的诉讼救助,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

  外国人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获得诉讼救助,但法院从公平正义出发,可以不顾前款,裁定予以诉讼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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