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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6)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2对法官:

  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中立于当事人双方,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评价,最终作出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决定,因此法官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1)法官有自行回避的义务。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可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当事人往往由于不知情而没有申请回避,法官也没有被指定回避,这时法官应该自行回避,而不应该继续审理,否则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法官应当公开自己的自由心证。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是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评判者,双方当事人正是基于对法律的权威性以及对法官能够公正审判的信任才将案件提交法院诉讼解决。公正应以一种看的见的方式实现。这就要求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判断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充分的公开自己的自由心证。即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给当事人充分的陈述机会,不得实施突袭的审判。在当事人辩论终结前,未能使当事人充分认识、预测法院所要认定事实的具体内容,以至于使当事人不能就对己不利的事实做充分的攻击防御的情况下,或未能充分提出诉讼资料或做必要陈述的情况下受到法院的裁判,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但自由心证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均能随心所欲,任意判断事实真伪,而是指诉讼上有待认定一个事实,两方主张各异,证据互相冲突不能并存的事实,究竟何方主张及证据真实,由法官依其学识经验,斟酌其他各种情形,凭其内心之确信,确认一方主张及证据为真实而言。在一方当事人提出相当证据证明其主张真实,他方仅空言否认,或并无相当证据提出时,不生自由心证问题。[22]笔者认为法官公开自己的心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言辞辩论终结前,法官应当就影响诉讼胜败之事实以及法律上的适用和判断,在法庭上向当事人公开心证表明法律见解,这样当事人能够参与法官形成心证以及将适用法律的过程。从而能够作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②、法官在判决文书中应该充分的阐述各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以及法官作出最终结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3)禁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组成部分,当事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作最后的评判和取舍,因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本着善意诚实的心理态度,不可随心所欲。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指导整个诉讼的作用。对于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程序问题,法官可根据该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这一点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使法官某些方面的自由裁量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的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有学者认为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应负赔偿责任[23].笔者认为对于人民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损失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因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3.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由于他们的辅助作用而参与到诉讼中,虽然他们对诉讼进程不起决定性的作用,但他们的诉讼行为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对他们也应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1)对于证人。证人是指一切知道案件事实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由于知道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性。诚实信用原则对证人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证人的证言必须客观真实,这样才能证明案件事实。二,证人有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不仅应当真实客观的陈述自己的所知事实,而且应当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很不完善,甚至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如对证人不出庭将作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一种默认的规则。另外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要求没有约束机制。笔者认为证人出庭作证义务乃是公法义务,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或作虚假证言,应当承担公法上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伪证罪。我国只对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的规定了伪证罪。笔者认为在关系国家或公共利益或重大个人利益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作虚假证言的证人情节严重的应当构成伪证罪。对其他情况应当给以教育、警告、罚款、拘留的司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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