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鉴定人。鉴定人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人。鉴定人有出具真实的书面鉴定意见并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鉴定人在作鉴定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的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解决受委托的鉴定任务。关于鉴定的民事责任,德国学界认为是侵权责任。一是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直接伤害他人,另一是由于法院采纳了鉴定人的错误鉴定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败诉。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完善鉴定机制,应该建立鉴定人侵权赔偿制度。因鉴定人故意或过失作虚假鉴定而蒙受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并且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3)对于代理人。不管是法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可谓是当事人的左手右臂,在诉讼过程中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和超越代理权。否则代理行为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该予以赔偿。当事人有权因代理人的不当行为更换该代理人,并不承担代理费用。
(4)对于翻译人员。不得作与诉讼主体陈述不一致的翻译。由于翻译人员一般是法院委托或指定,因此当事人有权提出更换作虚假翻译的翻译人员的请求。人民法院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鉴定人和翻译人因其具有特有的专门知识受委托或指定而参与到民事诉讼中,他们的工作具有一定的重复性。因此对于鉴定人和翻译人应该建立专门的档案,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鉴定人和翻译人的违法事实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应该取消其鉴定资格或翻译资格,人民法院以后不可再指定或委托该鉴定人或翻译人从事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和翻译工作。
结语
笔者建议将已经是私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只是理论上的探讨,能否真正起到其理想中的作用还需要司法实践的探索和检验。但诚实信用原则不是孤立存在也不是万能的“帝王条款”,它必须和民事诉讼法其他基本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法律条文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这也是司法工作者努力的方向。
[1]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1996年1月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5页。
[2] Summers:“good faith”in General Contract Law and the Sales Provisions of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54 VA.L.REV.p95(1968)。
[3]张新宝:《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1986年版,法律出版社,第26页。
[4]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5]营野耕毅:诚实信用原则与权利滥用法理的功能,傅静坤译,《外国法译评》(北京)1995年第2期,第42页。)
[6]聂明根:《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载《诉讼法论丛》陈光中、江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330页。
[7]蔡章麟: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编》(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9-21页。
[8]聂明根:《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载《诉讼法论丛》陈光中、江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330页。
[9]聂明根:《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载《诉讼法论丛》陈光中、江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332.
[10]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版,第138页。
[11]聂明根:《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载《诉讼法论丛》陈光中、江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328页-329页。
[12]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1996年15版,第262页。
[13]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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