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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多元化引(13)
www.110.com 2010-07-09 15:18

    5.在现有的体制下,在对驰名商标认定的问题上,司法和行政各成体系,机构设置重叠、工作内容重叠,造成了我国原本有限的行政或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一点建议

    笔 者认为《解释》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最终的司法权监督和调整行政权,进而体现司法权高于行政权的根本原则。在《解释》颁布实施以前,我国的商标保护法律体 系中,特别是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并未将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行政行为向其他商标行政行为那样纳入最终的司法监督体系中,因此使商 标行政主管部门对驰名商标认定做出的行政行为成为终局的,而且上述规定至少没有对被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异议或者撤销程序、一次驰名商标认定的有效期限、以及 在该期限内该商标不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时应当如何处理等重要问题做出程序上的规定。使人们不能如对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商标行政行为那样,通过提起行政 诉讼的方式利用国家的司法权对该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解释》的实施至少可以使人们通过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中行使对驰名商标的审查权,来达到对商标行政 主管部门的上述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监督的作用,在个案中达到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并对行政权进行法律监督的目的。进而弥补我国驰名商标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上述 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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