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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多元化引(8)
www.110.com 2010-07-09 15:18

'当具有的广泛排他性。因此,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效力范围显然与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是不同的。

    但 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司法权应当高于行政权。由人民法院做出的上述认定是司法权的体现,特别是在上述《规定》中并未就当事人对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驰名商 标的行政行为可以采取何种法律救济措施做出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行使司法权,对商标行政主体的商标行政行为加以监督和调 整,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显然也是必要的。

    其次,从认定的结果看。

    《解 释》的本意在于解决在个案的诉讼中出现的对驰名商标的争议和保护问题。一般情况下,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出于在合理范围内最大化的保护自己 商标权益的目的,往往主张讼争商标已经为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主张讼争的注册商标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要求按照驰名商标的保护标准对讼争 商标予以保护。而被告方则针对原告的上述观点提出完全相反的主张。这就需要作为诉讼裁判者的人民法院对讼争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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