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建材研究院是注册证号为第1028075号“UEA”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固特公司未经建材研究院许可,在与 “UEA”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第1类即建筑用化学制剂同一种类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及产品质量证明书上使用了与建材研究院已注册的“UEA”商标相同的字母组合,并予以宣传和销售,此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固特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建材研究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建材研究院未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的损失的证据及固特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证据,只能由本院结合固特公司故意侵权这一主观状态、侵权时间持续近二年、侵权后果及建材研究院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采取定额赔偿的办法,酌情确定赔偿额。因国家商标局在建材研究院的注册商标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应视为其已提交注册证原件;商标是否需年检及三年内是否连续使用而导致权利失效属国家商标局行政管理审查的范围,在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只要国家商标局未撤销该注册商标,本院即认可该注册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依法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固特公司关于建材研究院未提供注册商标证原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三年内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已不存在的辩称,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固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UEA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使用有“UEA”字样的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被告武汉市固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武汉晚报》上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赔礼道歉。该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定后刊登。逾期不道歉,本院将公开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武汉市固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武汉市固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经济损失100,000元(包括律师费10,000元及调查费2,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010元及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武汉市固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在起诉时已预交,由被告武汉市固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随前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0元,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武昌支行大东门分理处,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 030501040003445,清算行号:83818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覃兆平
审 判 员 王庆新
代理审判员 尹 为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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