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丹麦社会保障政策
丹麦社会保障政策的原则是保证所有公民在遇到失业、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问题时都能享受到一定的、有保障的基本权利。其特点是:1,普遍性:所有公民,不论其是否正式就业,都享受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的福利和社会服务。2,社会保障机制的财政来源主要是政府的税收。3,管理上由政府公共部门负责,高度分权,地方政府(郡、市)有执行不同方案的高度自主权;实行政府与私有公司或志愿机构合作的机制。4,公民或申请享受社会保障福利者必须是某一社会保护方案(social protection programme)的成员。5,社会保护措施(social protection measures)是主动的和能够自助的。6,政府从十分深远的意义上看待社会保障问题。
(二)丹麦社会保障征管体系
在丹麦负责社会保障事务工作的部门是:社会事务部、劳动就业部和内政与卫生部。绝大部分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由政府基层部门负责,具体的服务工作(包括金融服务、医疗服务和社会服务)实行合作和承包机制,基层政府与私有公司或志愿机构合作来完成不同的社会保护方案(social protection programme)。
(三)主要社保种类: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和公共医疗保险。
1、失业保险
丹麦政府与私有失业基金会合作来完成失业保险工作,各类私有失业基金会往往同工会或某个行业协会有协作关系。丹麦有36个失业基金参与失业保险工作,其中34个经办工人失业保险工作,2个经办经理失业保险工作。
就业者必须选择申请成为某一失业基金会的会员才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带来的福利。成为某一失业基金会会员的条件如下:
(1) 18-63岁的丹麦公民或在丹麦工作、但不在丹麦长住的欧盟成员国公民 ;
(2)在失业基金会相关行业有享受薪水的工作;
(3)有材料证明申请人已经接受至少18个月的职业培训并在接受培训后两周内已经申请成为某一失业基金会的会员。
申请人可以选择保全险或部分险种。如果不清楚自己的工作属于那个行业,可以向丹麦劳动管理委员会(Danish Directorate of Labour)咨询。
2、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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