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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社会保障制度(3)
www.110.com 2010-08-11 16:06

  4、工伤事故保险

  所有就业者必须参加职业伤害保险,雇主必须为雇员投保事故和职业伤害保险,保险费由雇主支付。此外,雇主还必须向“劳动市场职业病基金(AES)交纳会费(保险费),用以赔偿雇员因工作(不包括上下班途中)相关的疾病、提重物引起的损伤治疗及其他补偿。雇主在发生事故8日内必须向相关保险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工伤事故保险范围包括:治疗、康复、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永久性伤害的补偿、对死亡雇员的赔偿等。

  5、公共医疗保险

  丹麦公民和其他取得居住、工作许可的外国人都可享受“公共医疗保险”,刚到达丹麦的外国人一般需要等待6个星期才能进入到该系统,并领到一个“健康保险证明”(Health Insurance Certificate, 俗称黄卡)。就医时需要出示黄卡,凭黄卡可以报销部分诊疗费和药费。

  所有丹麦居民和其他在丹麦的合法停留人员都可以免费享受急诊、事故和病情急剧恶化的诊疗和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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