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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理性是社会保障法的人性基础和逻辑前提(5)
www.110.com 2010-08-11 16:06

  五、理性的应用概念及其划分

  目前,关于理性的应用性概念主要是斯密的经济理性,源于其理性经济人理论。至于社会理性,则没有形成理论,只有社会人的说法,包括马克思关于人是社会的人的说法和美国管理专家梅奥关于“社会人是‘以追求良好的人际社会需要为根本动机的人’”[9]。梅奥认为,调动人的工作积极性的决定因素不是经济报酬而是良好的人际关系。其实,关于人是社会的人的观点没有对人性进行深入分析,没有形成理论。而梅奥的理论,只是从管理学的角度考虑问题,提出的是一种新的管理理论,即通过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的方法来调动工人的积极性;其理论是片面的(否定了经济利益的首要作用),也缺乏理论高度、没有形成人性理论或哲学理论。

  笔者认为,理性的应用概念是一种经验概念,是人类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合作理性即广义社会理性、其认识论基础是人类存在社会连带关系----共存关系,因此需要合作,包括互利合作—经济理性(互利理性)和互助合作—社会理性(狭义社会理性、互助理性)。合作理性的价值论基础在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是人类的本性这一先验命题。合作理性的方法论基础在于,契约是实现社会合作的基本方法,包括经济契约(社会互利契约即市场交易契约)、政治契约(即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的社会契约)和社会契约(社会互助契约即社会保障契约)。

  人的合作理性(广义社会理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领域的社会互利[10]理性,二是社会保障领域的社会互助理性。人类的这一合作理性是人类社会长期实践的产物,是基于对人们之间存在的社会连带关系的认识而达成的共识、采取的行动。当然,合作理性作为人性的组成部分,只是人性的一个侧面(正如经济理性一样)、而非人性的全部。并且,不同的人具有这种理性的程度是不同的,有些人理性成分多一些非理性成分少一些、另外一些人理性成分少一些而非理性成分多一些。换句话说,人类整体上具有合作理性,而个体的人可能不具备或较少具备广义社会理性;作为抽象的人具备合作理性,而作为具体的人可能不具备或较少具备合作理性。因此,合作理性催生了法制,即通过建立强制性行为规范保护合作者、惩罚不合作者,从而保证合作的顺利实现;表现在市场交易领域主要是合同法,表现在社会互助领域主要是社会保障法。

  合作理性包括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狭义社会理性),是人性的核心、在人性中占主导地位。合作理性的基本结论是,理性的个人主义在发展个人的同时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经济理性),理性的连带主义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帮助了自己(社会理性);理性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促进了社会利益,理性社会人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帮助了自己。经济理性在伦理方面表现为商业道德,首先是商业信誉;社会理性在伦理方面表现为人道主义、慈善思想等,首先是互助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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