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照顾。社会照顾分为直接照顾和间接照顾两个方面。直接照顾是社会照顾的主体部分,主要包括母亲保护和儿童补贴、住房补贴、社会救济等内容;间接照顾主要是指国家利用减征和免征个人所得税及其他一些税收的办法给予照顾。母亲保护主要是对在职妇女从申报怀孕到分娩后这一时期内实施的一系列保护措施。主要有:对从申报怀孕到分娩后4个月的妇女不得解雇;分娩后共有6个月的休假期,假期内可享受一定量的现金补贴。儿童补贴的具体方法是每个儿童从出生之日起到年满1 6岁止,都能享受儿童补贴。如果儿童在年满16岁时,继续上学或接受职业培训,可以进一步把补贴延长到27岁止。住房补贴是专门为解决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及残疾人、老年人的住房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只是为了帮助被救济者能够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并力求使被救济者在最短的时间内靠本人的力量达到“自救”。
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经济效率为优先原则。社会保障在促进经济效率和维护社会公正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社会保障措施应有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通过实施社会保障的措施,使市场更具活力。为此,德国政府在制定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时,特别注意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社会保障在收入再分配领域着力于促进社会公平。但收入再分配不能使人们的进取精神减弱,以及不能对效率和市场机制的功能产生消极影响。对此,社会市场经济创始人艾哈德曾经指出:“为了全体人民的富裕,不能让富人变穷,而是让穷人变富”。这已成为德国社会保障的座右铭。
2.社会保障以高税收为基础。德国的社会保障税由五个独立的部分组成,即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1995 年开始的对老年人的关怀保险。德国的社会保障税,是德国税收的最大来源, 约占整个税收的40%,并被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范围,税收水平位于世界前列。
3.完善的社会保障法规在福利体系中发挥较强作用。德国十分注重社会保障的法规建设,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法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使德国社会保障的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其成为德国社会保障发展的最基本支持力量。德国十分注重社会保障法规的执行,违背法律、法规者,都要负法律责任,受到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通过这种严格的执法, 社会保障法才得到切实执行,真正起到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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