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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3)
www.110.com 2010-08-11 16:43

  职工应负担的税款,由所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实行“源泉扣缴”,连同单位应负担的税款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的应纳税款,须自行申报,同个人所得税一并缴纳。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企业财务费用,可计入成本。行政事收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当年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可从个人所得中扣除,免交个人所得税。在纳税期限上,我国可采用按月征收的做法。

  关于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归属选择,建议将社会保障税定为共享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并按照现行分税制模式,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的社会保障税分成比例,实行中央财政预算统筹和地方财政预算统筹相结合的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可确定为:中央财政30%,地方财政70%,省级与其下属各地(市)县的分成比例,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按现行财政分税制体制确定。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加强相关配套措施建设

  (一)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应尽快制订、颁布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是规范社会保障各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法律依据。通过《社会保障法》,国家可明确参加社会保障的各主体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与义务,把社会保障范围、基金筹集、托管运营和发放,以及国家对基金的保障与监督管理等,在法律上加以规范,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社会保障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普通法的效力。在此前提下,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订井颁布《社会保障法实施细则》及配套的行政法规,配套的行政法规一律以条例形式颁布实施。

  此外,在宪法中也应补充公民加入社会保障体系,缴纳社会保障税的义务。

  (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体制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体制,是规范政府收支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复式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一是要单列社会保障预算,实行专门预算管理;二是要建立在社会保障税收入不足时的预算补充机制。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应遵循全面性原则和专款专用原则。社会保障预算的框架体系包括收入项目和主要支出项目。收入项目包括社会保障税收入、经常预算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项目包括社会保险支出、社会救济支出和社会福利支出等。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保持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债务预算和国有资产预算之间的平衡和灵活性,各预算科目上遵循各自平衡、相互调剂的原则,以充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效率。同时,还要加大财政支持社会保障的力度。社会保障预算除社会保障税收入外,还要通过资本市场,变现部分国有资产,以及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和专项国债等收入,用于弥补社会保障预算收入的缺口。在编制公共预算时,还要留有一定的资金空间,每年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收入中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障预算的平衡和积累,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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