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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社会保障法(5)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第三个层次是社会福利法。这是社会保障法的特殊内容,包括社会福利设施和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其适用范围视情况而定、主要是发达地区。社会福利的食用范围是全体公民,社会福利以提高全体公民的生活质量为目标,其资金来源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其管理机构是政府部门。

  需要说明的是,社会福利法并不包括所有社会福利活动,而只包括与政府的社会福利行为有关的规定;企业的社会福利活动属于社会福利,但不受社会福利法调整。

  四、人权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形成于19世纪末的现代社会保障法,其最初的出发点是有两个,一个是通过解决疾病、医疗和退休等生活风险来解决生存权问题(工人运动的要求),二是通过解决生存权来解决社会安定问题(专制政府立法的指导思想)。可见,生存权是从不同角度催生社会保障法的,一是作为目的,二是作为手段。但无论如何,社会保障立法都与生存权联系在一起,而生存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社会保障法与人权保障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法的保障范围得到扩大,逐步涵盖了贫困问题、失业问题、养老问题、工伤事故问题以及生活质量问题等。其立法指导思想从单纯的生存权这一经济权利的保护,也扩展到人的文化教育和卫生福利等文化和社会权利保护。不仅通过普遍性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措施为那些陷入生存危机之中的、受到社会风险侵害的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而且通过社会福利措施为全体社会成员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以利于社会成员个人的发展。透过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积极人权是社会保障法的保护对象;社会保障立法是保障积极人权的主要手段,不仅保障生存权这一经济权利,而且保护发展权这一文化和社会权利、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是积极人权保障的主要实现方式。

  1.积极人权是社会保障法的保护对象

  从内容上看,人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项基本内容。所谓生存权,是指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生存下去的权利。这意味着,人的生命不可被非法剥夺,任何人、任何组织(包括国家机构)被不能无端地剥夺人的生命。同时也意味着,当一个人不论任何原因陷入贫困、发生生存危机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以维持生存的权利。二者都要求法律的保护,前者与民主自由紧密联系,是刑法、行政法和民法的保范围;后者则与平等紧密联系,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范围。生存权的确立,要求政府和社会不仅不能无端剥夺公民的生命、而且要尽可能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这是人权的第一层次。所谓发展权,是指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满足和发展自己需要的权利和自由。发展权也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发展的自由不受任何人、任何组织(包括国家机关)的剥夺,这属于宪法规定和行政法的保护范围;二是发展的权利受社会的保护、即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帮助公民实现平等的发展权利,这属于社会保障法的保护范围。发展权的确立要求政府和社会不仅不能干涉人的发展自由、而且要创造条件满足社会成员的发展需求,这是人权的第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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