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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3)
www.110.com 2010-08-13 15:41

  第十二条 在基本保障外,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本

  村的经济情况为征地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增加补充养老保险,

  提高保障水平。

  第十三条 政府建立风险准备金, 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具

  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名单报乡、 镇政府备案之日起30日

  内,村民委员会持被征地农民名单及相关证件向所在区、县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据此为被征地农民

  核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手册》。

  第三章 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 征地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

  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直至死亡为

  止。

  (一)按照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缴费的征地参保人员,其

  养老金以达到领取年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

  20%比例计发。

  (二)按照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缴费的征地参保人员,其

  养老金以达到领取年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

  16%比例计发。

  第十六条 征地养老人员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一)按照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缴费的征地养老人员,自

  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260元的生活保障金。

  (二)按照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缴费的征地养老人员,自

  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210元的生活保障金。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缴费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征地养老

  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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