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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5)
www.110.com 2010-08-13 15:41

  在中断就业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其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征

  地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期间死亡的,其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一次性

  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二条 征地参保人员死亡的, 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

  益人,可以按以下标准领取相应的待遇:

  享受养老金前死亡的,一次性返还所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

  40%;享受养老金以后死亡的,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未超过所

  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40%的,其差额部分一次性返还,超过所

  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40%的,不再返还。

  第二十三条 征地养老人员死亡的, 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

  益人可以按以下标准领取相应待遇:

  已领取的征地养老保障金总额未超过所缴纳养老保障费总额

  40%的,其差额部分一次性返还,超过所缴纳养老保障费40

  %的,不再返还。

  第四章 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被征地农民的社

  会保障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

  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民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 由市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和支付。

  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保障基金由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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