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5)
www.110.com 2010-08-13 15:41
在中断就业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其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征
地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期间死亡的,其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一次性
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二条 征地参保人员死亡的, 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
益人,可以按以下标准领取相应的待遇:
享受养老金前死亡的,一次性返还所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
40%;享受养老金以后死亡的,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未超过所
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40%的,其差额部分一次性返还,超过所
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40%的,不再返还。
第二十三条 征地养老人员死亡的, 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
益人可以按以下标准领取相应待遇:
已领取的征地养老保障金总额未超过所缴纳养老保障费总额
40%的,其差额部分一次性返还,超过所缴纳养老保障费40
%的,不再返还。
第四章 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被征地农民的社
会保障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
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民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 由市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和支付。
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保障基金由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的
- 上一篇: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 下一篇: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相关文章
- ·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 ·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 ·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 ·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
- ·天津市2004年至2007年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划
- ·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制度的完善
-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 ·重庆市社会保障举报案件处理试行办法
- ·邢台市农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申报缴纳
- ·二元经济结构下的中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透视
- ·从“农民工退保”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 ·谁在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
- ·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下农民工的尴尬
-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