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4)
www.110.com 2010-08-13 15:41
第十七条 征地时未达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村民委员会
根据征地补偿费等情况,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万元的征地安置补
助费。其就业后,参加相关的城镇社会保险;未能就业、且符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已与本市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
系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金的被征地农民,村民委员会根据征地补偿费等情况,一次性发
给不低于1万元的征地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征地参保人员, 须持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手册和居民身份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领取养老待遇申请,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
放。
第二十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待遇调整机制。 根据本市社会
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征地养老
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进行调整,所需资金分别由征地参保人员的
养老保险基金和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征地参保人
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具体调整标准,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第二十一条 征地参保人员就业以后应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
险社会统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可
以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其原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时
间和缴纳费用可予以折算。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
制定。
征地参保人员中断就业并中止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
- 上一篇: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 下一篇: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相关文章
- ·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 ·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 ·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 ·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
- ·天津市2004年至2007年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划
- ·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制度的完善
-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 ·重庆市社会保障举报案件处理试行办法
- ·邢台市农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申报缴纳
- ·二元经济结构下的中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透视
- ·从“农民工退保”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 ·谁在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
- ·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下农民工的尴尬
-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