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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4)
www.110.com 2010-08-13 15:41

  第十七条 征地时未达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村民委员会

  根据征地补偿费等情况,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万元的征地安置补

  助费。其就业后,参加相关的城镇社会保险;未能就业、且符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已与本市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

  系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金的被征地农民,村民委员会根据征地补偿费等情况,一次性发

  给不低于1万元的征地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征地参保人员, 须持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手册和居民身份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领取养老待遇申请,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

  放。

  第二十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待遇调整机制。 根据本市社会

  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征地养老

  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进行调整,所需资金分别由征地参保人员的

  养老保险基金和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征地参保人

  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具体调整标准,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第二十一条 征地参保人员就业以后应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

  险社会统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可

  以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其原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时

  间和缴纳费用可予以折算。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

  制定。

  征地参保人员中断就业并中止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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