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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借鉴:鉴定人制度研究(7)
www.110.com 2010-07-28 16:34

  我们可以看出两大法系之间关于鉴定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上存在着不同,有时即便是属于同一法系,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规定。但是“, 尽管两大法系各国对鉴定人制度在理解或认识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一个理念却是相同的,即允许当事人及律师提出质疑的机会,乃是构成鉴定结论作为事实认定基础的必要正当程序。”〔45〕

  (三) 鉴定人就鉴定结论有出庭接受审查和质证的义务

  在英美法系国家,要求鉴定人同证人一样出庭,对其鉴定结论加以说明,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法官的审查。

  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鉴于鉴定结论本身所包含的专门知识的因素超出一般人所能理解的范围,鉴定人出庭的重要性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强调,当法院要求鉴定人出庭,而鉴定人拒绝时,其鉴定结论应被视为无证据能力。〔46〕

  (四) 对两大法系关于鉴定人制度的评价

  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都有权委托鉴定人,“其结果是诉讼中当事人各自选定鉴定人而双方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常常又针锋相对,围绕鉴定能够出现被形容为‘鉴定大战’那样剧烈的当事人对抗的局面。”〔47〕

  在大陆法系国家“, 从德、法两国的规定来看,法官的职权在决定鉴定的实施鉴定人选任方面占据主导地位,而控辩双方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的职权起到某种制约作 用。但尽管如此,控辩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权利仍然以强大的法院职权为中心,保持了很大程度的形式上的对称性。”〔48〕

  应当看到,上述两种不同的做法是与各国不同的诉讼观念和具体的鉴定人制度紧密相连的。在英美法系国家“, 作为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常规的证据方式,从证据意义上更增强了法律的程序性,使证据规则更丰富了其内涵”;而在大陆法系国家“, 专家在对待证事实涉及专门性技术领域的调查、了解,实质上代替法官从事职务性活动,因此,专家的鉴定结论对法官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大的影响力。”〔49〕

  总之,应该客观地说:两大法系的鉴定人制度,一方面在传统的制约之下,另一方面又必须不断地应对时代的挑战,一切都处在动态变化之中。

  四、中国鉴定人制度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鉴定人制度的现状

  将中国鉴定人制度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比,中国鉴定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活动中可以独立地决定司法鉴定事项。这种带有浓烈的职权主义色彩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主要由控辩双方决定鉴定事项的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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