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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13)
www.110.com 2010-08-02 14:03

  对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约办妥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责任,仲裁庭认为,应增加其承担合资公司亏损的比例,合资公司亏损的比例应由申请人承担30%,被申请人承担70%。

  (四)关于解除合同和清算

  申请人在其第一项仲裁请求中要求解除合营合同和补充合同,被申请人在答辩中也表示要求仲裁庭裁定"解除合营合同",仲裁庭认为,双方继续进行合营的意愿已经丧失,合同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因此,得解除合营合同和补充合同。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解散清算。如被申请人在清算中未能完成6,63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其已经投入并由合资公司使用的6,639平方米土地应按同期水平计算土地使用费或租金抵扣其出资,并以货币投入补足与17.118万美元土地作价的差额部分作为替代出资,投入合资公司成为清算财产的组成部分。

  (五)关于仲裁费和律师费

  基于以上分析,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的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30%,被申请人承担70%,本案双方的律师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三、裁决

  综上,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解除合营合同和补充合同。合营公司依法并按照仲裁庭意见第(四)项中所确定的原则进行清算,合资公司的亏损申请人承担30%,被申请人承担70%。

  (二)本案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30%,被申请人承担70%。

  (三)双方应各自承担已方的律师费用。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它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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