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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2)
www.110.com 2010-08-02 14:03

  1.双方同意建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第二条)

  2.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08万美元;注册资本为75.6万美元,其中申请人出资37.8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被申请人出资37.8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

  申请人以货币出资37.8万美元,被申请人以货币出资20.682万美元,土地使用权作价17.118万美元(见"×土让字〔199×〕144号"文)。(第七、八条)

  3.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按时缴付,在双方签约后60天内全部付缴清(其中首期注入资金为全部注册资本的50%,必须在1994年5月底前到位)。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30天内,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第十条)

  4.合营各方应各自完成如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1)负责办理申请设立合资公司、登记注册事宜。

  (2)负责组织合资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及日常生产、经营、销售等事宜。

  (3)按第八条规定提供货币资金等。

  (4)负责办理合资公司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料、产品的进出口报关手续。

  (5)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在国内外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6)负责办理落实水、电、交通等生产经营条件。

  (7)负责办理合资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其他人员。

  (8)负责办理外籍职员特区工作的入境签证等有关事宜。

  (9)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第八条规定提供货币资金等。

  (2)协助合资公司办理在国际市场选购所需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协助办理合资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其他人员。

  (4)协助合资公司培训技术人员和工人。

  (5)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第十二条)

  5.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第十七条)

  6.合营期限为20年。(第二十八条)

  7.合同的修改、变更和解除

  对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和变更,必须经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公司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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