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文]
为什么要选择物权立法中的疑难问题这样一个题目呢?我主要是想从批评的角度,对物权法立法做些分析。这并不是说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没有好的地方,恰恰相反,现在的立法方案优点是很多的!但是,为了把它立得更好,就需要将它不足的地方指出来,只有这样,立法才能更完善些。另外我发现,现在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似乎欠缺这种批评与反思的精神。尤其是对于所谓正宗的社会主义民法理论,人云亦云者多,套用这些理论者多,能够对其进行反思者寡。我想,这也是因为长期以来我们的物权法研究确实比较落后的缘故。1995年我从国外回来开始写《德国当代物权法》的时候,发现在物权法这个论题上国内没有对话者。那本书的后记里记载了我当时的心情:一般来说作者写完一本书都有一种解脱感,可是我当时完全没有解脱感,反而心情很沉重,因为我清楚地看到,当时我国物权法“研究”还处于欠缺真正研究的现状。这种情况到现在已经有了变化,但是进步不是很大,我们还是缺乏这一方面的专家。说到《合同法》《婚姻法》呀,大家差不多都是法学家,似乎每个人都有很多要说的东西,而且大体上说的不会差。但是在物权法制定时几乎没有几个人能说几句真的有水平的话。问题出在什么地方?这一点值得大家思考。
1. 物权法在整个市场经济立法中的地位未充分突出
大家可能看到,我以前写的论文或书里已经提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肃清“民法公法化”这样一种前苏联化的法律意识形态,希望能够恢复民法作为私法基本法的这样一种地位。在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中,要不要区分公法和私法、要不要确立公法中间的基本法即宪法以及私法中间的基本法即民法、要不要根据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规律建立两个法律群体,尤其承认它们的法律语言和法律规范性质的差异呢?我认为,这个问题对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意义是非常大的。我们大家都知道在前苏联的法学中,尤其是物权法这个领域,是基本上被彻底地公法化了。在前社会主义国家,基本财产支配关系都是利用公法的精神建立的,因此也应该按照公法精神来予以理解,这是我们目前讲物权立法遇到的很大问题。实际上我的想法就是恢复传统的民法的价值理念,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就是要把物权法从大量的公法规范中解放出来,要恢复物权法的一些固有的范畴和固有的概念。这个问题在这个小小的讲座中无法说得太清楚,因此我不打算多讲,只是提出来供大家讨论。这是今天讲的第一个问题。
2. 物权法中的私权观念受到传统意识形态的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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